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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社会支持体系大有可为
时间:2022-01-1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目前,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大多局限在为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等方面提供社会服务,而鲜有发挥社会支持体系在犯罪预防层面的作用。但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对于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同样具有重要价值。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就是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并釆取各种手段和措施遏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不可仅归于其自身,背后还存在家庭和社会等多元因素的影响。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这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化属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之初就及时开展。为尽量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分流转处,由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不可少。

  当前,各地涌现出多种模式的社会支持体系,包括志愿模式、合作模式、聘用模式、政府购买模式等。但这些模式的重点,大多在辅助司法办案、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上。如何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领域打造社会支持体系?实践中不乏有益经验,如浙江省杭州市的支付宝检察监督线索举报小程序,利用支付宝平台向社会公众征集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山东省武城县的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信息平台,在全市推广。但总体而言,经验不多,规模不大,重视度也有所欠缺。

  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社会支持体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宏观梳理制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但没有给出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具体框架和路径。很多地区并不了解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搭建所需的基本要素,与此相对应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制度建设、平台建设、机制建设等相关内容也未得到充分理解和重视。基于此,为了更好推进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搭建,需要从宏观上进行机制性的梳理,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指导基层实践,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是明确牵头部门,多方协同合作。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职能分散于多个部门,给具有综合性、社会性、协同性特点的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构建造成了体制上的障碍。为此,首先需要明确牵头部门。笔者认为,这一职责由检察机关担任较为合适。一是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其与社会力量的合作贯穿于未成年人司法活动始终。二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可以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监督员的角色,立足其特有的法律监督职能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争取全方位支持。因此,在探索阶段,由检察机关作为构建社会支持体系的牵头主体较为适宜。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当地情况的跨机构协作机制,以杭州市西湖区为例,通过会签文件的形式,将相关部门、组织的职责分工、会商机制、议事规则、协作流程及争议处理程序等明确加以规定,并且落实到专人负责,切实将协同工作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

  三是搭建智慧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首先,构建社会支持体系要求展开跨部门的合作,仅仅以联席会议或其他非常设的机构来实现部门之间的合作是不稳定的,部门间的协调联动需要一种常态化的机制将其固定下来。而集成化的智慧平台无疑为部门间合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也能提高各部门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中的参与感和积极性。其次,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收集未成年人行为信息,有利于制定合理有效的犯罪预防方案。借助司法大数据,收集整合未成年人行为数据,还能分析犯罪的原因、特点等,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测,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政策。此外,智慧平台还可以帮助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关注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并且以社会力量支持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有效帮助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摆脱所处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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