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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黑土地 同育丰收田
时间:2026-03-23  作者:  新闻来源:吉林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黑土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历经千百年形成的沃土,一旦破坏便难以修复。然而,盗挖滥挖、非法买卖、污染毁坏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黑土地生态与粮食安全。




2022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正式实施,为黑土地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和专门的法律依据,黑土地保护从生态命题上升为国家战略。

2025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实践中“盗挖三寸土、毁田百年功”的治理痛点,构建起更为严密的刑事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第三十条


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寸黑土一寸金,守土有责、护土尽责。当前,法律红线已划、执法重拳已出,主动学习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坚决抵制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等违法行为,不侵占、不破坏、不污染每一寸黑土耕地,把守护黑土地转化为自觉行动。让我们携手同心,以法治为保障、以科技为动力、以行动显担当,共同守护好这片黑色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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