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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只是“不用进监狱”这么简单吗?
时间:2022-05-09  作者:崔俊赫  新闻来源:西安区检察院  【字号: | |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虽然缓刑中有“刑”字,但是缓刑并不是独立的刑罚,而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式。在我国,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将由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

  案例

  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宋某无故逾期十五日才到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被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警告。矫正期间,宋某因不按规定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活动、擅自外出被社区矫正机构给予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社区矫正机构再次给予宋某警告,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人民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宋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说

  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按期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除了要遵纪守法外,还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报告有关事项,进行法治学习等。若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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