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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丨小区散步,突然“天降”铁锹……
时间:2022-06-24  作者:  新闻来源:吉林检察  【字号: | |

    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近日,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高空抛物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1日,王某某报警称自己在楼下行走时,险些被楼上扔下来的一把铁锹砸到。原来,同住一栋楼的郭某某夫妻二人计划在楼下草坪种花,郭某某的妻子让郭某某上楼拿一把种花的小锹送下楼,71周岁的郭某某没有听清妻子的话且因感觉身体不适,遂在家中拿了一把长为140厘米的铁锹,在五楼家中客厅窗户处观察后扔出,铁锹落在该楼南侧草坪上,人行道上的王某某因处在郭某某的视线盲区险些被砸到。

  考虑到被告人郭某某已过古稀之年,身患有脑梗,行动不便,为了让群众少跑腿,结合教育整顿中“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相关工作要求,办案检察官直接来到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对郭某某进行讯问,了解情况。同时,办案检察官还建议法院通过巡回法庭到被告人居住地审理此案。

  10月26日,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在被告人所在地的巡回审判点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此案。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该案发生的“后果”来看,这起高空扔铁锹事件,确实没有砸到人,更没有伤到人,但是没有造成“后果”并不意味着没有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我们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请大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随意抛掷物品,同时,还要经常检查自己家阳台的花盆、衣架等物品是否安放妥当,避免一时大意坠落,给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高空抛物不可行,人身安全受威胁。 

触犯法律担刑责,头顶安全靠大家。?

                                     来源/敦化林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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