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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时间:2022-07-20  作者:王爽  新闻来源:西安区检察院  【字号: | |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至于何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第十五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等有权的专业机构予以确定。

  在这里检察官引用一生效判决,供读者思考:

  杨某与赵某于2019年经政府登记结婚。杨某诉赵某性功能障碍,为重大疾病,婚前并未告知,起诉至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赵某提交的证据是:医院出具《门诊处方笺》,载明“姓名赵某、临床诊断肾阴虚”。

  法院认为,结婚系男女双方自愿行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仅依据门诊就医处方,不能证明赵某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尽到婚前告知义务,故杨某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以及赵某赔偿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杨某与赵某婚姻感情基础尚可,双方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理性正确对待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谐的态度,积极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最终法院未判决二人离婚。

  检察官提醒您:

  婚姻家庭来之不易

  重大疾病依法辨别

  积极化解夫妻矛盾

  携手共创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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