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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要幸福,拒绝黄赌毒
时间:2024-04-02  作者:  新闻来源:西安区检察院  【字号: | |

  小明是一名95后,大学毕业后在某公司就职。某天小明偶然在某QQ群中发现有人发布了一条出售有色视频的消息,好奇心驱使小明联系了该名男子,通过对方的指示,小明下载了某某云盘APP,之后便通过该云盘强大的存储功能,将其在QQ等社交平台收集、购买和他人分享的海量淫秽视频、图片存储在云盘中,刚开始小明会把视频分享给身边的朋友,渐渐的,为了赚点外快的小明做起了贩卖黄色视频的“小生意”,通过微信等平台招揽顾客,以188元到588元不等的价格,就可以进入到小明在某某云盘建立的分类群聊内,享受免费观看、下载小明所分享视频的会员待遇,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建立的群聊越来越多,传播、贩卖的黄色视频也越来越多... ...

  案发后,经某市公安机关技术鉴定,小明在群聊内分享的视频和图片,均属淫秽物品,数量已达追诉标准,故以小明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量刑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检察官提醒:随着时代的进步,音视频的存储不再限于影碟、录像带,手机云盘、移动硬盘等各种存储设备,都能够实现海量存储音视频文件的功能,现如今进入5G时代,影音文件的下载和传输更是高效便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及达到入罪标准,可见国家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而如今,达到5倍、25倍的传播数量也是轻而易举,所以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要幸福,拒绝黄赌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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