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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天然减肥产品并不天然 朋友圈卖减肥产品触犯刑法
时间:2025-11-17  作者:  新闻来源:西安区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小可(化名)以打工为生,平时也做做微商,2020年年初,小可在微信群认识了某减肥咖啡上游代理商“大姐”(化名)。“大姐”自称认识厂商,小可只需负责宣传和接单,“大姐”可以帮忙发货。

  小可买了几包减肥咖啡试吃,服用后感觉恶心、心慌、气短,而且咖啡包装上写着产品产地在国外、代销商的地址在江苏,可发货地点却在距离自己很近的一个三线城市,小可对这种减肥产品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但小可又觉得,自己只是在微信上卖卖东西,发货的还是别人,即使卖的产品有问题,把上下线的微信删掉,警察也未必能找到自己。于是开始在朋友圈里发布广告,声称这款减肥咖啡“纯绿色、无添加、效果好”,以每大袋300余元的价格出售。截止2020年4月,小可通过微信朋友圈卖减肥咖啡的销售额已达到两万余元。

  就在小可为自己找到了赚钱的好产品欢欣雀跃时,警察找上了家门。原来这款减肥咖啡中添加了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成分“西布曲明”,而且它果真不是什么进口货,只不过是在小作坊生产的三无产品。小可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检察机关温馨提示:在微信上销售商品同样要遵守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和正规的代理权,对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盲目代理,一旦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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