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辽源市西安区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以案说法
还在倒卖银行卡?你很可能已经犯罪了
时间:2025-12-02  作者:文 瑞  新闻来源:西安区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重要原因是电话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两卡”被肆意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中。随着“断卡”行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涉诈银行卡、电话卡得到了清理整治。但检察官们通过办理相关案件发现,很多倒卖银行卡、手机卡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并没有准确的认识,认为自己只是倒卖银行卡挣钱,并没有亲自实施诈骗犯罪,即使是“犯事”了,顶多被行政处罚,殊不知他们的行为早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仍然将银行卡、电话卡买卖、租借给他人的,达到一定标准,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具体规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买卖、租借“两卡”都是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买卖、租借给他人,否则很可能受到法律的惩处。

  管好自己的卡,莫要买卖。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


 
留言板
举报电话
辽西检察官方微信
辽西检察官方微信
辽西检察官方微博
辽西检察官方微博

版权所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泰安大路1655号  电话:04373182919
技术支持:正义网京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