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小明和王某是好朋友,王某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后欲“教训教训”被害人,小明出于“兄弟义气”提出帮忙并陪同王某一同前往,途中小明帮助王某在五金商店购买了镐把,到达现场后,小明因害怕未对被害人动手,王某用镐把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2.小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分为帮助犯与实行犯,帮助犯是指在他人产生犯罪想法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者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共同犯罪的帮助犯通常不直接实行犯罪,但是其主观上是放任或者希望自己的行为对犯罪具有促进作用,同时客观上其行为也确实促进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小明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小明虽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但其事前明知王某要殴打被害人,依旧向王某提供了作案工具,其帮助行为促进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小明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诉讼经过及法院判决
检察机关对王某和小明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小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检察官提醒
凡事三思而后行,有的忙不能帮,不要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中,提供的帮助小,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即使起到的只是辅助或帮助作用,也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条文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