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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流程
时间:2018-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管辖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三)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五)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受理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信访人须对其报案、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 

  四、信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分流 

  五、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部门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六、下列信访事项移送办公室处理: 

  (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有关议案、提案、建议和批评。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转交的具体案件。 

  七、下列信访事项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 

  (二)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或者没有逮捕必要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 

  八、下列信访事项移送公诉部门处理: 

  (一)对本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请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的。 

  (二)认为本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确有错误的。 

  九、下列信访事项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一)反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二)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的。 

  (三)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监视居住人极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 

  十、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信访事项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处理。 

  十一、反映本院办理案件超过规定的羁押期限或者办案期限的信访事项,移送案件管理部门处理。 

  办理 

  十二、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一)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 

  (二)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 

  (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十三、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并通知控告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并向控告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十五、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 

  十六、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次。 

  十七、检察长、副检察长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定期接待、预约接待,也可以开展带案下访、联合接访活动。 

  十八、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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