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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流程
时间:2018-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救助范围 

  一、对不起诉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给予救助: 

  (一)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因过失犯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予以救助。 

  提起方式 

  二、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的,应当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办案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申诉材料移送刑事申诉部门,并告知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三、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出具的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制作成笔录,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确有困难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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