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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工作流程
时间:2022-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不批准逮捕决定是指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三、不属于刑事申诉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

  (五)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决定。

  注:本院属于基层人民检察院。

  受理

  四、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一)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

  (四)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事实叙述清楚、申诉理由及请求明确,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齐全。

  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下列申诉案件可以不再立案复查:

  (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决定的;

  (二)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作出决定,申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三)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四)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五)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六)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七)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八)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反映1979年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问题,已经作出结论,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复查依据,申诉人仍要求重新处理的。

  六、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七、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后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八、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九、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复查

  十、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

  十一、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中止复查:

  (一)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调卷审查的;

  (二)无法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取得联系的;

  (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他申诉权利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诉的;

  (四)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恢复审查。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应当终止复查:

  (一)人民检察院因同一案件事实对原撤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立案侦查、对被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重新起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受理受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的;

  (三)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

  (四)申诉人自愿申请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五)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其他申诉人或者申诉权利人放弃申诉的;

  (六)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诉的;

  (七)案件中止复查后超过六个月仍不能恢复审查的;

  (八)其他应当终止复查的情形。

  十四、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开审查

  十五、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执行

  十六、对不服撤销案件、不服不批准逮捕、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追诉的,应分别由原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执行。

  十七、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终结后制作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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