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版权所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泰安大路1655号 电话:04373182919 技术支持:正义网京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