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辽源市西安区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证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8-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留言板
举报电话
辽西检察官方微信
辽西检察官方微信
辽西检察官方微博
辽西检察官方微博

版权所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泰安大路1655号  电话:04373182919
技术支持:正义网京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